秋州国基本法¶
未确定稿
本《基本法》的原本为《秋州国基本法(草案)》,未经国会审议通过。因此,本文件可能存在修改的可能。
本次更新时间:2026/07/31 13:20
第一章 国家与公民¶
第一节 国家性质、国名¶
第一条 秋州国是以工人阶级、小资产阶级领导的中央集权社会民主主义国家。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民主主义制度。
第二条 秋州国的全称是秋州国。
第三条 秋州国的执政党为秋州民主党。
第四条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秋州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国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六条 秋州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节 公民与国籍¶
第七条 拥有秋州国国籍的自然人均为秋州国公民。
第八条 秋州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第九条 秋州国国籍的身份证明文件是秋州国居民身份证与秋州国护照。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秋州国公民的权利:
(一)言论自由的权利;
(二)自由经商的权利;
(三)不受任何人侵犯的权利;
(四)监督政府的权利;
(五)劳动的权利;
(六)自由出版的权利;
(七)物权不受侵犯的权利;
(八)受教育的权利;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秋州国公民的义务
(一)接受法律、法规的义务;
(二)纳税的义务;
(三)劳动的义务;
(四)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五)法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会¶
第十二条 国会是国家的立法与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所有国家机构都由国会产生,受国会监督并对国会负责。
第十四条 国会的权利:
(一)罢免国家总统、国家总理、最高国家检察院检察长、最高国家法院院长的权利;
(二)选举国家总统、国家总理、最高国家检察院检察长、最高国家法院院长的权利;
(三)决定中央政府各部门组成人选的权利;
(四)审议、立法国家法律的权利;
(五)决定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利;
(六)监督国家机构的权利;
(七)决定国家进入战时的权利;
(八)决定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利;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国会由全体公民通过全国大选产生的议员组成。
第十六条 国会有5名议席。
第十七条 国会议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秋州国的公民;
(二)关心国家大事、国际大事、人民大事;
(三)未被国家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二节 中央政府¶
第十八条 秋州国中央政府是全国最高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第十九条 中央政府实行总理负责制。中央政府的首脑是国家总理。
第三节 国家检察院¶
第二十条 国家检察院是国家的检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 国家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可公诉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
第二十二条 国家检察院代表国家监察国家公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国家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公民、组织的干涉。
第四节 国家法院¶
第二十四条 国家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公民、组织的干涉。
第五节 秋州国军队与秋州国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 秋州国军队是秋州国的军事部队。秋州国武装警察部队是秋州国的准军事部队。
第二十七条 秋州国的军事部队均由秋州国中央政府国防部领导。
第六节 秋州国总统¶
第二十八条 秋州国总统由国会选举。
第二十九条 秋州国总统不限任期。
第三十条 秋州国总统因国会罢免而空缺的,应由国家总理代理。
第三十一条 秋州国总统的职权:
(一)根据国会表决,宣布国家进入战时或紧急状态的权利;
(二)根据国会表决,任免国家总理、最高国家检察院检察长、最高国家法院院长与中央政府人选的权利;
(三)根据国会表决,签署总统令宣布法律通过的权利;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